2026香港短期訪客計劃最新修訂: 僱主必知的14日指定活動安排

如果企業需要邀請外地專業人士、講者、表演者或其他活動參與者來港,可能會接觸到「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計劃」,即一般所稱的「短期訪客計劃」。
這項計劃讓符合條件的訪客,在指定範圍內參與指定短期活動時,無須就該指定活動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然而,短期訪客計劃並不是一般短期工作許可,「不超過14個曆日」亦不代表訪客可以任意在香港工作14日。
對僱主及 HR 而言,真正需要核對的,不只是活動會舉行多少日,而是以下文件及實際安排是否互相一致:
• 活動是否屬於指定界別及指定短期活動;
• 主辦機構是否獲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認可;
• 邀請信列明的活動範圍及訪客角色;
• 訪客的入境身份及逗留期限;以及
• 實際參與內容有否超出原本獲認可的範圍。
本文將從香港僱主及 HR 角度,說明短期訪客計劃的目的、適用範圍、14日限制、邀請信效力,以及企業安排外地人士來港前可以如何建立基本核對流程。
2026短期訪客計劃最新修訂
2026 年 9 月 16 日發表的《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提出,政府會在 2026 年第四季進一步擴大短期訪客計劃,包括增加「社會福利」界別,以及增加更多認可機構和指定短期活動。
政府其後於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布,計劃由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擴展:
• 新增「社會福利」界別;
• 在「國際/大型活動」、「高等教育」及「金融」三個原有界別,增加認可機構及指定短期活動;
• 計劃涵蓋界別由 17 個增至 18 個,涉及約 490 個認可機構。
這次修訂的重點是擴大計劃的涵蓋範圍,讓更多合資格非本地人才參與指定短期活動;並不是把訪客身份變成一般工作簽證,也沒有把指定活動的 14 個曆日限制改為可以任意工作 14 日。計劃的其他安排,包括邀請/保證、指定活動範圍及訪客角色要求,仍然需要嚴格遵守。
截至 2026 年 6 月底,政府表示先導計劃及短期訪客計劃已惠及超過 56,000 名非本地人才,便利他們參與超過 9,500 項短期活動。這亦解釋了為什麼近期不少僱主、活動主辦方及 HR 重新關注計劃的適用範圍。
什麼是短期訪客計劃?
短期訪客計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旨在為獲認可主辦機構邀請/保證、來港參與有利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展的指定短期活動的合資格訪客提供入境便利。
根據入境事務處的官方資料,合資格訪客參與指定短期活動時,無須就該指定活動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但仍須符合計劃的適用範圍及其他入境條件。
這裡有一個重要概念需要先分清楚:
因此,企業不應只因為某人來港時間短,便假設對方可以用訪客身份接受任何形式的工作或服務安排。
短期訪客計劃涵蓋哪些指定界別?
政府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擴展短期訪客計劃後,計劃涵蓋 18 個指定界別。這些界別涉及人才短缺、政策目標或有助香港發展的短期活動,並由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提供支持或作出認可安排。
18 個指定界別包括:
• 醫療衞生;
• 高等教育;
• 文化藝術;
• 體育;
• 文物;
• 創意產業;
• 創新及科技;
• 香港桂冠論壇;
• 航空;
• 國際/大型活動;
• 金融;
• 發展與建築;
• 環境;
• 職業安全與健康;
• 海事;
• 智庫;
• 社會福利;以及
• 其他由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指定的界別。
這次擴展除新增「社會福利」界別外,亦在「國際/大型活動」、「高等教育」及「金融」三個原有界別增加認可機構及指定短期活動。入境事務處及政府公布的認可主辦機構名單、指定活動及便利措施範圍可能不時修訂,企業在安排活動前,應查看最新官方資料,而不應只依賴過往活動經驗或舊文件。
14個曆日限制如何計算?
短期訪客計劃下,合資格訪客每次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期間,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期限為不超過連續 14 個曆日,並由訪客開始參與相關活動當日起計。
例如:
• 8 月 11 日是參與活動的第 1 日;
• 8 月 24 日是第 14 日;
• 8 月 25 日起,便不能單純以同一個 14 日期限繼續參與該指定短期活動。
在符合計劃條件的情況下,合資格訪客在該 14 日期間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數目不設上限。不過:
• 每項活動必須屬於適用的指定活動範圍;
• 訪客的實際角色必須與邀請信所列內容一致;
• 訪客實際獲准在香港逗留的期限不能被邀請信延長;以及
• 「14日」不是一般僱傭工作的授權。
如果訪客獲准逗留時間少於14日呢?
如果訪客本身只獲准在香港逗留 7 日,則其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實際期限亦會受 7 日逗留期限限制。訪客不能單憑主辦機構的邀請信,將逗留時間延長至 14 日或以上。
邀請信是不是簽證或工作許可?
不是。認可主辦機構發出的邀請信,不等於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簽證/進入許可信函,亦不保證訪客一定獲准入境香港。
企業及活動主辦方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 邀請信不一定保證簽證申請獲批
如訪客屬於須持簽證/進入許可來港的人士,仍須按現行規定,在來港前取得適當的旅遊簽證/進入許可。邀請信並不會自動取代這項要求。
2. 邀請信不等於入境批准文件
訪客抵港時仍須接受入境檢查,並須符合來港資格及一般入境規定。即使訪客已獲認可主辦機構發出邀請信,也不代表一定可以入境。
3. 邀請信列明的範圍必須嚴格遵守
邀請信應清楚列明指定短期活動的涵蓋範圍,以及合資格訪客在活動中的角色。訪客及主辦方不應在抵港後自行擴大活動內容、改變角色或安排其他未獲涵蓋的工作。
訪客身份一般可以參與哪些活動?
企業需要區分「一般訪客可以參與的活動」與「短期訪客計劃下的指定短期活動」。兩者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入境事務處列出的訪客可參與活動包括部分商務活動,例如:
• 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
• 檢驗貨物或設備,或監督其裝設及包裝;
• 參加展覽會或交易會,但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
• 解決索償問題或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 應邀從事商務或科技考察活動;以及
• 參與短期研討會或其他會議。
訪客亦可能在符合條件下出席活動發表演講或作出發佈。不過,涉及報酬的演講或發佈活動,可能需要進一步核對是否屬於短期訪客計劃涵蓋的指定活動。
一般訪客身份不可以做什麼?
根據《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 2(1) 條,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的人士,須遵守包括以下條件:
• 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 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以及
• 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短期訪客計劃只是在符合指定條件下,為合資格訪客參與指定短期活動提供便利。它不會自動取消一般訪客的逗留條件,也不會讓企業任意安排訪客從事與指定活動無關的工作。
如果訪客希望受僱於企業、參與短期訪客計劃涵蓋範圍以外的活動、開辦或參與業務,便應向入境事務處申請適當的簽證/進入許可。
僱主及 HR 安排訪客來港前要核對什麼?
企業可以將核對工作分為以下 6 個步驟。
1. 先確認活動是否屬於指定界別
不要先從「這個人只會做幾日」開始判斷。先確認活動是否落入短期訪客計劃的指定界別,以及實際活動是否屬於該界別下的指定短期活動。
2. 核對主辦機構是否獲認可
短期訪客計劃不是適用於所有香港公司、機構或團體。作為邀請/保證人的主辦機構,須獲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認可,而便利措施的涵蓋範圍亦可能因界別而不同。
3. 逐項閱讀邀請信
邀請信不應只寫「參與活動」等籠統字眼。HR 應記錄:
• 活動名稱及日期;
• 活動地點;
• 訪客在活動中的實際角色;
• 需要參與的工作或活動內容;
• 是否涉及演講、示範、表演、技術支援或其他服務;以及
• 相關報酬、費用報銷或其他付款安排。
4. 將實際活動與文件比較
活動開始前及活動期間,應確認實際安排沒有超出邀請信及認可範圍。例如,原本邀請對方作指定活動的講者,但其後改為在公司內擔任一般日常職務,便不應直接假設仍然符合原本安排。
5. 核對入境身份及逗留期限
確認訪客是否屬於免簽證訪港人士,或是否需要在來港前取得旅遊簽證/進入許可。同時核對訪客獲准逗留的實際期限,因為邀請信不能取代入境批准,也不能自動延長逗留時間。
6. 保存相關紀錄
企業應保存與活動相關的文件,例如:
• 認可主辦機構資料;
• 邀請信及活動議程;
• 訪客角色及工作內容;
• 入境及逗留資料;
• 付款、費用報銷及發票紀錄;以及
• 活動內容變更及內部核對紀錄。
薪酬、酬金及費用報銷要怎樣看?
企業不應簡單地說「所有付款都可以」或「所有付款都不可以」。付款安排需要根據實際活動、訪客角色、適用的指定活動及相關入境條件個別核對。
例如,以下概念不能直接混為一談:
• 一般僱傭工作的工資;
• 活動演講或表演的酬金;
• 住宿、交通或膳食安排;以及
• 按實際支出發還的費用。
入境事務處的訪客活動資料亦指出,部分演講/發佈活動對報酬有特定條件;如活動屬於短期訪客計劃涵蓋的指定活動,適用安排可能有所不同。企業應將付款安排與活動性質及文件一併核對,而不是只以付款名稱作判斷。
違反訪客逗留條件有什麼後果?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 41 條,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入境事務處官方資料指出,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 50,000 元及監禁 2 年。
這是法例所列的最高刑罰,不代表任何涉及訪客活動的個案都必然會受到相同處理。個案是否構成違反逗留條件,以及適用的法律後果,仍須按實際活動、角色、文件、付款安排及其他事實判斷。
對企業而言,較穩妥的做法是:在邀請人士來港前,先將「文件寫了什麼」與「實際需要對方做什麼」逐項比較。如兩者不一致,應在活動開始前尋求適當的合規或專業意見。
短期訪客計劃常見問題
短期訪客計劃是否適用於所有香港公司?
不是。主辦機構必須獲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認可,活動亦須符合指定界別及指定活動範圍。企業應查看入境事務處最新的認可主辦機構及便利措施資料。
訪客獲准逗留 90 日,是否可以參與指定活動 90 日?
不是。短期訪客計劃下,指定短期活動一般以不超過連續 14 個曆日為限,並且仍受訪客實際獲准逗留期限限制。90 日逗留期限不等於 90 日指定活動期限。
邀請信是否等於簽證?
不是。邀請信並非入境事務處簽發供進入香港之用的簽證/進入許可信函,也不保證旅遊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獲批或保證訪客一定獲准入境。
只做幾日的工作,是否一定可以用訪客身份處理?
不是。活動時間短並不等於活動必然符合短期訪客計劃。企業仍須核對活動界別、主辦機構、訪客角色、實際內容、付款安排及適用入境條件。
結語:判斷重點不是「做幾日」,而是活動是否符合安排
短期訪客計劃為指定界別的短期活動提供入境便利,對需要邀請外地人士來港參與活動的企業而言,可以減少部分行政障礙。然而,企業不能只用「活動很短」或「訪客只留港幾日」作為判斷依據。
安排前至少要確認三個核心問題:
• 活動是否屬於指定界別及指定短期活動;
• 主辦機構、邀請信及訪客角色是否符合適用要求;以及
• 實際活動、付款安排及逗留期限是否與文件及入境條件一致。
如果企業經常安排外地專業人士、講者或活動參與者來港,建議將相關核對步驟納入 HR、行政及活動管理流程,並為每次活動保存清晰的文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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