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表現唔理想,僱主應該點做?由改善計劃到紀錄保存
員工表現唔理想,僱主應該點做?由改善計劃到紀錄保存

「呢位員工做嘢成日出錯,可唔可以即刻炒?」
香港 SME 的確經常遇到員工表現未如理想,但「覺得佢唔掂」並不等於已經有一套完整、可說明的處理依據。真正需要先釐清的是:問題是能力不足、工作要求不清、培訓不足、資源不夠,還是員工明知要求卻持續不遵守?
處理不理想表現時,最穩妥的方向通常不是第一時間寫「炒人信」,而是建立一個清晰、合理、可追蹤的改善流程。
對沒有專職 HR 的 SME,最難的往往不是知道「要跟進表現」,而是判斷:問題應該用 coaching、PIP、正式警告,還是其他人事安排處理?如果公司正面對一宗具爭議的個案,或者管理層未能確定文件及流程是否足夠,及早尋求專業 HR 支援,通常比最後才處理員工投訴或勞資爭議更實際。
重要提醒: 個別解僱、警告或紀律處分的合法性,取決於僱傭合約、事實、證據及整體情況。以下內容是一般 HR 管理框架,不是個案法律意見。
先分清楚:表現問題,唔一定等於紀律問題
表現問題
例如:
• 工作準確度持續未達職位要求;
• 未能按合理期限完成工作;
• 未掌握已提供培訓後應具備的基本技能;
• 客戶跟進、報告或文件處理反覆出現同類問題。
處理重點通常是確認期望、提供指導、給予合理改善時間,再檢視結果。
紀律或行為問題
例如:
• 無合理原因拒絕遵守合法及合理的工作指示;
• 虛假、欺詐或不誠實行為;
• 嚴重違反公司既定規則;
• 習慣性疏忽職責。
呢類個案可能涉及紀律程序,但仍然需要先核實事實、保留證據及按照公司政策處理。
勞工處資料指出,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第 9 條,僱主可在特定嚴重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而毋須通知或代通知金;但勞工處亦提醒,無通知解僱屬嚴重紀律處分,只適用於非常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屢經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一般表現欠佳,不應自動當作可以即時解僱的理由。
第一步:先確認工作要求是否足夠清楚
在要求員工改善前,管理層應先問自己:
• 員工是否收到清楚的職位描述?
• 目標是否與職位、年資及實際資源相稱?
• 「做得好」有沒有具體例子或衡量方法?
• 主管是否曾經及時指出問題,而不是到年尾才一次過爆發?
• 其他員工是否按照相同標準被評估?
• 是否有提供合理的培訓、工具、資料及工作指示?
例如「改善工作態度」太抽象;「每星期五下午 5 時前提交已完成的客戶跟進表,錯漏不多於指定標準」就較容易理解及追蹤。實際目標要按職位性質訂定,唔應為了留下紀錄而硬加不合理數字。
第二步:安排正式而有紀錄的改善會議
第一次正式跟進表現問題,可以由主管與員工面談,重點包括:
1. 具體指出問題發生在何時、甚麼工作及造成甚麼影響;
2. 讓員工解釋原因及提出可能需要的支援;
3. 說明公司對該職位的合理期望;
4. 約定改善目標、期限及下一次檢討日期;
5. 會後以電郵或會議紀錄確認雙方理解。
紀錄應以事實為主,例如「3 月 5 日提交的報告缺少兩項指定資料」,不要只寫「員工粗心大意」。如員工不同意紀錄內容,可以讓員工提交補充說明,並一併保存,而不是單方面刪掉不同意見。
第三步:是否需要 PIP?先理解改善計劃的作用
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表現改善計劃)不是一封「預告解僱信」,而是一份列明改善方向的管理文件。適合內容包括:
部分 | 建議寫法 |
|---|---|
需要改善的範圍 | 對應職位責任及具體事例 |
期望標準 | 可理解、可觀察、與職位相關 |
支援安排 | 培訓、示範、資源、主管跟進 |
改善期限 | 按問題性質訂定合理期限 |
檢討節奏 | 例如每星期或每兩星期一次 |
未達標後果 | 清楚說明可能進一步處理,但不應預設結果 |
紀錄方式 | 保存會議、工作成果及員工回應 |
PIP 的價值在於讓員工知道「要改善甚麼」及「公司會怎樣評估」,同時令管理層有一致的跟進節奏。若 PIP 只寫「如未改善即解僱」,卻沒有清楚目標、支援或檢討紀錄,就失去改善工具的意義。
第四步:持續跟進,而唔係交完文件就等結果
改善期內,主管應按約定時間檢視:
• 工作成果是否有改善;
• 哪些問題仍然重複出現;
• 原本的目標是否需要澄清;
• 公司提供的支援是否足夠;
• 是否有新事實影響評估。
每次檢討都應記錄日期、討論內容、工作例子、員工回應及下一步。若員工達到部分目標,可以明確寫出已改善及仍需跟進的範圍,避免只留下負面紀錄。
第五步:表現仍然未改善,可以怎樣處理?
完成合理的改善及檢討流程後,公司可能有幾個方向:
• 延長改善期,前提是有合理原因及清楚新目標;
• 調整工作安排或提供額外培訓,若問題源於職位匹配或技能需要;
• 按公司紀律政策作出正式警告,若同時涉及違反工作要求或規則;
• 在考慮僱傭關係終止前,先核對合約、通知期、代通知金、未支付工資及其他終止款項;
• 就高風險或有爭議的個案,先進行 HR 及法律合規審查。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第 6 條,一般情況下,僱傭合約可透過通知終止,實際通知期須參考合約及法例要求。若以代通知金方式終止,亦應核對適用條件及計算方式。
勞工處亦指出,僱傭合約終止時,僱主一般須處理尚欠工資、代通知金(如適用)及其他應付項目;根據《僱傭條例》第 25 條,終止合約時應付給僱員的款項,除法例另有規定外,須盡快支付,且一般不得遲於終止日後 7 天。實際個案仍須核對適用條文、合約及員工服務年資。
不能只看表現:亦要檢查有沒有受保障情況
在作出警告、降職、減薪或解僱決定前,必須確認處理原因不是涉及受法律保障的情況,例如:
• 僱員正在享有法定有薪病假;
• 僱員已通知懷孕或正處於相關保障期間;
• 僱員因工受傷而涉及法定保障;
• 僱員參與工會活動或就勞工法例提供資料;
• 處理方式可能構成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歧視。
例如,《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對在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合約設有限制,除非屬因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等情況。至於反歧視風險,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指出,《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 480 章)、《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 487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 527 章)及《種族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 602 章)均涉及僱傭範疇。
如果員工在改善期內提出病假、懷孕、殘疾、家庭照顧或歧視相關問題,管理層不應只當作「阻住流程」,而應先分開處理表現事宜及相關保障/支援需要。
表現管理紀錄,至少應保存甚麼?
公司可以按個案建立完整但有必要限度的紀錄,包括:
• 職位描述、目標及相關政策版本;
• 工作指示、培訓及支援安排;
• 具體工作成果、錯誤或未達標例子;
• 會議日期、參與人士及員工回應;
• 改善計劃、檢討結果及下一步;
• 警告或其他正式文件;
• 最終決定的批准及理由;
• 相關終止文件及付款紀錄(如適用)。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第 49A 條,僱主須保存每名僱員的工資及僱傭紀錄。勞工處資料亦列出,僱傭紀錄可包括入職日期、職位、工資、假期、通知期及終止日期等。表現管理文件未必全部等同法定工資紀錄,但在處理人事爭議時,清晰、真實及一致的紀錄有助公司說明決策過程。
同時,紀錄只應由有需要的管理人員或 HR 存取,並按照公司資料保留及私隱安排管理。若涉及個人資料,應參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及私隱專員公署相關指引。
3 個常見但高風險的做法
1. 年尾一次過列出所有問題
員工長期不知道自己未達標,到了評核或續約前才收到一大堆負面評語,既不利改善,亦令公司難以證明曾作出及時管理。
2. 叫員工「自己睇下點改善」
沒有目標、支援、期限及檢討方式的改善要求,很難稱為一個清晰的改善流程。
3. 將表現問題直接寫成嚴重過失
表現欠佳、技能不足及蓄意違規是不同概念。尤其考慮即時解僱時,不應用嚴重紀律處分取代基本事實核實及合規審查。
甚麼情況下,建議搵 HR 顧問協助?
以下情況不宜只靠主管自行處理:
• 公司沒有正式的表現評核或改善流程;
• 主管想即時解僱,但未能清楚說明理由及紀錄;
• 員工已發出投訴,或提及歧視、病假、懷孕、工傷及其他受保障情況;
• 事件牽涉多名主管、客戶資料或敏感個人資料;
• 公司需要草擬 PIP、警告信或終止文件,但不確定內容是否一致;
• 管理層知道員工表現有問題,但不同主管一直採用不同標準。
Get More 可以按個案協助公司整理事件時間線、檢視職位要求及現有證據、設計表現改善流程、協助管理層進行跟進,並在需要時提供持續 HR outsourcing 支援。這類服務的重點,不是代公司作出所有人事決定,而是令公司在作決定前,有清晰流程、適當紀錄及一致的管理標準。
給香港 SME 的實用流程
可以將整個處理程序簡化成以下 6 步:
1. 先核對職位要求及實際工作資源;
2. 以具體事例向員工說明問題;
3. 聽取員工解釋,確認是否需要培訓或合理支援;
4. 訂定清晰目標、期限及檢討安排;
5. 持續保存客觀紀錄,讓員工有機會回應;
6. 如考慮警告、改動合約或終止僱傭關係,先做 HR/法律合規覆核。
總結:管理表現,唔係單純搵理由炒人
有效的表現管理,應該同時保護三件事:
• 讓員工知道公司期望及改善方向;
• 讓主管有一套一致、可執行的管理流程;
• 讓公司在作出人事決定前,有完整而可靠的事實紀錄。
對沒有專職 HR 的 SME,未必要等到出現爭議才尋求支援。由建立表現評核框架、設計改善計劃,到檢查警告及終止流程,專業 HR 顧問可以協助公司把管理決定做得更清楚、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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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閱讀
• 勞工處: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
• 勞工處:《僱傭條例》第二章:僱傭合約
• 勞工處: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Contract
• 勞工處:Keeping Proper Employment Records
• 香港電子法例:Employment Ordinance, Cap. 57
• 平等機會委員會:Good Management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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