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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請病假頻繁,僱主可以唔過 probation 嗎?法律風險與正確做法

7月17日
讀畢需時 5 分鐘

已更新:8月30日


試用期病假, 僱主解僱風險, 香港僱傭法例, 殘疾歧視, Get More Resources HR 諮詢

試用期內的「病假頻繁」迷思

在香港,試用期(Probation Period)被視為僱主與僱員互相評估的關鍵階段。然而,當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頻繁請病假時,許多僱主和 HR 往往感到困惑:究竟能否因此不通過試用期?這樣做會否觸犯法例?

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僱傭條例》對病假與解僱的嚴格規定,更可能觸及《殘疾歧視條例》的法律紅線。錯誤的處理方式可能導致公司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刑事檢控。本文將深入解析香港法律對試用期內病假頻繁的規範,提供僱主正確的應對策略,並整合 Get More Resources Limited 的專業 HR 諮詢服務,助您規避法律風險,建立合規且高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1. 試用期內解僱員工的法律框架:並非「隨時炒得」

儘管試用期賦予僱主較大的彈性,但根據香港《僱傭條例》(第 57 章),僱主在試用期內解僱員工並非毫無限制,特別是在涉及病假的情況下,必須嚴格遵守法例,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訴訟。


1.1 試用期解僱通知期

《僱傭條例》規定,試用期內的解僱通知期如下:

試用期階段

解僱通知期

代通知金

首個月內

無需通知期

無需支付

首個月後

按合約規定(通常不少於 7 天)

需支付

這意味著,在試用期首個月後,僱主仍需給予員工合理的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然而,真正的法律風險並非來自通知期本身,而是解僱的「理由」。


1.2 《僱傭條例》對病假期間解僱的限制

這是僱主最容易觸犯的「紅線」之一。根據《僱傭條例》第 33 條,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

•違例後果:僱主如違反此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港元。

•有薪病假條件:僱員必須受僱於同一僱主,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且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並持有醫生證明書,方可享有有薪病假。


2. 頻繁請病假與《殘疾歧視條例》的交織風險

即使僱主在《僱傭條例》下有權在試用期內解僱員工,但若解僱的實質原因與員工的疾病或健康狀況有關,則可能觸犯《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面臨巨額賠償。


2.1 什麼是「殘疾」?

《殘疾歧視條例》對「殘疾」的定義非常廣泛,包括身體機能的全部或部分喪失、疾病、受傷、精神病等。即使是短暫的疾病,也可能被視為「殘疾」而受到保護。


2.2 法律案例警示:試用期內因病解僱的風險

香港曾有案例顯示,一名侍應在試用期內因腳痛請病假後被解僱,最終法院裁定酒樓敗訴,需向該侍應賠償情感損害。

•案例啟示:法官指出,儘管僱主在試用期內有權無理由解僱,但法例不容許基於歧視而解僱。此案強調了即使在試用期內,僱主也不能以員工的健康狀況作為解僱的主要原因。

•隱性歧視:即使僱主聲稱解僱是基於「表現不佳」,但如果員工能證明其表現不佳與其疾病有直接關聯,且僱主未提供合理遷就,仍可能被裁定為歧視。


3. 僱主正確做法:規避法律風險的實戰策略

答案膠囊: 僱主應將解僱決定建立在客觀的工作表現評估上,而非單純的病假次數。完善的記錄、清晰的溝通與專業的 HR 諮詢是規避法律風險的關鍵。


3.1 建立清晰的試用期評估標準

•量化指標:在試用期開始前,與員工明確溝通工作目標、績效指標和行為期望。

•定期評估:在試用期內進行至少一次正式評估,記錄員工的優點、缺點和改進空間。


3.2 完善員工表現記錄

•記錄事實:詳細記錄員工在非病假期間的工作表現問題,例如未能達到目標、工作質量不符要求、未能遵守公司政策等。

•避免主觀判斷:記錄應基於客觀事實,避免使用帶有歧視性或主觀偏見的語言。


3.3 進行有效溝通與警告

•及時反饋:當員工表現出現問題時,應及時給予口頭或書面反饋,並提供改進建議。

•給予改進機會:在決定解僱前,應給予員工合理的改進時間,並記錄溝通內容。

•避免在病假期間溝通解僱:即使決定解僱,也應避免在員工放取病假期間進行解僱溝通,以避免觸犯《僱傭條例》。


3.4 尋求專業 HR 諮詢

•複雜個案:當面對涉及疾病、殘疾或長期病假的解僱個案時,務必諮詢專業 HR 顧問或勞資法律專家。

•合規審核:定期審核公司的僱傭合約、員工手冊和解僱程序,確保符合最新法例要求。


試用期病假個案,想穩妥處理?

當員工嘅試用期評核同病假或健康狀況重疊,處理得太快可能令文件、時間及決策理由出現風險。Get More 可以協助僱主:


  • 檢視試用期評核準則及表現紀錄;

  • 將客觀表現事實同病假/健康描述分開整理;

  • 設計回饋、改善機會及會議紀錄流程;及

  • 在作出溝通前檢視合約、員工手冊及離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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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4. 試用期內病假頻繁的常見問題 (FAQ)


Q1: 試用期內請病假會影響通過試用期嗎?

A1: 法律上,僱主不能僅因員工請病假而拒絕通過試用期。但如果病假頻繁導致工作表現無法達到要求,僱主可以基於「表現不佳」而非「請病假」來決定不通過試用期,但需有充分的客觀證據支持。


Q2: 僱主可以在員工請病假期間解僱他嗎?

A2: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除非是即時解僱的嚴重過失情況。違者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港元。


Q3: 如果員工的疾病是長期性的,僱主可以解僱他嗎?

A3: 如果員工的長期疾病被視為《殘疾歧視條例》下的「殘疾」,僱主在解僱前必須考慮是否能提供「合理遷就」。若未能提供合理遷就而解僱,可能構成殘疾歧視。


Q4: 僱主如何證明解僱不是基於歧視?

A4: 僱主需要證明解僱決定是基於客觀、非歧視性的理由,例如員工的工作表現未能達到預期、行為不當等,並有詳細的書面記錄支持。


Q5: 試用期內請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A5: 僱員必須受僱於同一僱主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且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並持有醫生證明書,方可享有有薪病假。有薪病假津貼為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免責聲明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旨在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資訊與 HR 管理建議,並不構成任何形式的專業法律意見。香港的法律法規可能隨時變動,且每個個案的情況均有其獨特性。讀者在做出任何商業或法律決策前,應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或勞工處的意見。Get More Resources Limited 對於因使用本文資訊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影響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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